近日
,
记者从各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了解到
,
一些企业存在着这样的误解
,
在试用期内
,
员工可以无任何理由随时提出辞职
;
在试用期内
,
企业也可以无任何理由辞退员工。
这种错误认识导致了试用期纠纷的频频发生。如何化解此类纠纷
,
本期
HR
诊室
,
我们请来了嘉宾
——
具有丰富的劳动争议处理经验的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侯玉国和北京松下控制装置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申杰为我们开出诊断处方。
专家处方
根据用工需要制定试用期录用条件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组成部分
,
在试用期内
,
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义务
,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这是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是要举证证明并且通知或告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
方可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何谓
“
录用条件
”
法律没有规定
,
可由用人单位根据用工需要自主制定
,
主要包括
:
劳动者的任职资格条件
,
在试用期间应达到的工作数量、质量、标准等
,
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告知录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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