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
(四)学生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是指学生实习岗位与教育部颁布的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中专业对应的职业(工种)相符。“与学生所学专业相近”是指学生实习岗位与教育部颁布的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中专业所属的专业类对应的职业类别相符。
第八条 学生经本人申请,职业学校同意,可以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对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学生,实习单位应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学生所在职业学校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实习情况。
认识实习、跟岗实习由职业学校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释义】本条是关于学生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规定。
顶岗实习一般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若学生有实际需求,自行联系顶岗实习单位的,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经学校同意。自主选择的实习单位须满足《规定》第六条的相关要求。
自行选择的顶岗实习单位应安排专人指导学生顶岗实习,学校也应安排指导教师及时跟踪了解学生实习情况,准确把握学生实习动态,指导学生认真完成顶岗实习。学校指导教师、企业专门人员也应满足《规定》第七条的相关条件。
认识实习和跟岗实习学生不得自行选择,应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确保教学目标有效落实。
第九条 实习单位应当合理确定顶岗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的比例,顶岗实习学生的人数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顶岗实习的学生人数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干预职业学校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计划,不得强制职业学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
【释义】本条是关于顶岗实习单位接收学生占比和职业学校安排实习计划自主权的规定。
(一)关于顶岗实习单位接收学生占比。实习单位应合理确定顶岗实习学生的人数占在岗人数的比例,需同时符合以下两个要求:一是同期在该单位顶岗实习学生总数不超过在岗职工总数的10%,二是同期在该单位某一具体岗位顶岗实习的学生总数不超过该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二)关于职业学校安排学生实习计划的自主权。本条强调,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干预职业学校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不得强制学生到不符合实习单位资质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以及与所学专业不对口或不相近的指定单位实习。
第十条 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实习时间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顶岗实习一般为6个月。支持鼓励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释义】本条是关于实习时间及具体安排的相关规定。
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15〕6号)“顶岗实习累计时间原则上以半年为主,可根据实际需要,集中或分阶段安排实习时间”。“6个月”为学生累计参加顶岗实习时间,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组织实施。
自《规定》发布之日起,新入学的学生应执行“一般为6个月”的顶岗实习时长要求。
第三章 实习管理
第十一条 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性文件。
职业学校应对实习工作和学生实习过程进行监管。鼓励有条件的职业学校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实习信息化管理平台,与实习单位共同加强实习过程管理。
【释义】本条是对实习过程管理的总体要求。
职业学校应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性文件。在制定过程中,须充分征求、吸纳实习单位意见。
职业学校要加强对实习工作的监管。监管应覆盖实习全过程,实施动态化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和学校,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实习信息化管理平台,推动实习管理的精细化。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前,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
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释义】本条是对实习协议的规定。
本条强调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必须签订三方协议,“无协议不实习”。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应在完全知晓协议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情况下,于实习正式开始前签订三方协议,协议文本一式三份,当事方各执一份。不得以任何两方协议或其它形式的协议替代三方协议。学生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也须签订三方协议。
顶岗实习协议可参考教育部提供的《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协议(范本)》或教育部印发的各专业顶岗实习标准中实习协议模板,各学校和实习单位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拟定。
认识实习参照一般校外活动管理,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签订协议。
第十三条 实习协议应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实习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和休假安排;
(四)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五)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部分的约定责任;
(六)实习考核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事项。
顶岗实习的实习协议内容还应当包括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释义】本条是关于三方协议具体内容的基本规定。
(一)本条明确了实习协议的基本规范和要求,即应兼顾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三方利益,明确各方在实习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所有协议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二)本条所规定的实习协议内容为必备条款,各学校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增加相关条款。
(三)学生参加顶岗实习的,应当根据《规定》第十七条的要求,享有合理报酬。实习协议须明确学生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第十四条 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应取得学生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学生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顶岗实习,学生应在实习前将实习协议提交所在职业学校,未满18周岁学生还需要提交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释义】本条是对未满18周岁学生参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的具体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精神,职业学校在组织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的,应事前充分告知其监护人,在取得学生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后,方可组织实施。
未满18周岁且自行选择顶岗实习的学生,向学校提交三方协议的同时,还应提交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第十五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
(二) 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
(三) 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 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 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六) 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