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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释义
信息来源:  编辑:   日期:20-12-30

  本条明确要求,学生在实习期间应遵守实习纪律、完成学习任务、接受实习考核等。

  第二十一条 职业学校要和实习单位相配合,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加强安全生产、职业道德、职业精神等方面的教育。

  【释义】本条是关于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协同开展学生德育等的规定。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加强信息沟通,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在学生实习中,要将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贯穿始终,强化安全生产、职业道德、职业精神等方面的教育。

  第二十二条 职业学校安排的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专人应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视工作,定期检查并向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做好记录。

  【释义】本条是关于学校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专门人员日常工作的要求。

  学校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专门人员应加强学生实习期间的日常管理工作,内容包括:业务指导和日常巡视;定期检查并及时报告情况;及时处理有关问题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 职业学校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安排学生统一住宿;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应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监护人签字同意,由职业学校备案后方可办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学生外地实习住宿管理的规定。

  职业学校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统一安排住宿,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应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不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由职业学校统一安排,确保学生住宿安全。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加强实习学生住宿管理,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不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住宿,须由学生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监护人签字同意,学校备案。

  第二十四条 鼓励职业学校依法组织学生赴国(境)外实习。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应当根据需要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要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组织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规定。

  职业学校组织学生赴国(境)外实习之前,应先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该国(境)外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相关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赴该国(境)外实习的安全性和可行性。

  学校组织学生赴国(境)外实习,应选派指导教师全程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五条 鼓励各地职业学校主管部门建立学生实习综合服务平台,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行业企业、有关社会组织,为学生实习提供信息服务。

  【释义】本条是关于主管部门建立学生实习综合服务信息平台的规定

  鼓励职业学校主管部门建立学生实习综合服务平台,协调相关力量,整合资源,为学生实习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组织学生实习的职业学校,由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应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对违反本规定中相关条款和违反实习协议的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可根据情况调整实习安排,并根据实习协议要求实习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违规追责的规定。

  对违规的职业学校,学校主管部门应责令其立即停止违规行为,限期改正;改正不及时、不彻底、敷衍塞责,甚至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因工作不到位、人员不到岗、指导不及时等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对违规或违约的实习单位,职业学校有权依据相应规定,调整实习安排,直至终止协议。因违规或违约带来的后果,职业学校可根据实习协议要求实习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安排、介绍或者接收未满16周岁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安排、介绍或者接收未满16周岁学生实习行为追责的规定。

  (一)对违反接收未满16周岁的学生参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的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七条进行查处。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一条: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实习考核

  第二十八条 职业学校要建立以育人为目标的实习考核评价制度,学生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职业学校要会同实习单位根据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实施考核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建立实习考核评价制度的规定。

  职业学校应建立学生实习考核评价制度,突出育人目标。对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职业学校应会同实习单位明确考核标准,细化考核方案,确定考核方式,实施考核工作。

  第二十九条 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的考核结果应当记入实习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学生获得学分,并纳入学籍档案。实习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释义】本条是关于实习考核办法的规定。

  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的考核结果应计入学生学业成绩。实习考核包括过程考核和结果考核,根据考核综合成绩,按照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级评定实习等次。达到合格以上等次者,方可毕业;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第三十条 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由职业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释义】本条是关于实习学生违规处理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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