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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释义
信息来源:  编辑:   日期:20-12-30
学校应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1)实习协议;(2)实习计划;(3)学生实习报告;(4)学生实习考核结果;(5)实习日志;(6)实习检查记录等;(7)实习总结。

  【释义】本条是关于实习材料归档管理的规定。

  职业学校应对实习协议等7个方面实习材料立卷归档,做到材料齐全、准确、规范,手续完备,归档及时。

第五章 安全职责

  第三十二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确立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有关规定。职业学校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实习安全监督检查。

  【释义】本条是关于实习安全管理的总体要求。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关于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并结合实习岗位,落细落小落实。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实习安全管理工作,将其纳入平安校园整体工作中,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实地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实习安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实习单位应当健全本单位生产安全责任制,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释义】本条是关于实习单位落实安全职责的具体要求。

  实习单位落实安全职责应采取六项措施,实现一个目标。其中,“六项措施”包括:健全本单位生产安全责任制;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一个目标”是指保障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三十四条 实习单位应当会同职业学校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教育和培训并进行考核。未经教育培训和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实习学生开展安全教育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推动建立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可从职业学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职业学校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实习单位支付投保经费的,实习单位支付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费可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

  【释义】本条是关于学生实习保险相关问题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第八条提出:强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立法保障的责任保险发展模式,把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医疗责任、医疗意外、实习安全、校园安全等领域作为责任保险发展重点,探索开展强制责任保险试点。据此,各地应探索建立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 )提出的“健全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制度”,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其中,“被保险人”一般为职业学校,“受益人”为实习学生。

  购买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不可增加学生负担,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实习责任保险费用可从职业学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职业学校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实习单位支付投保经费的,实习单位支付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费可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实习责任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及学生按照实习协议约定承担责任。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妥善做好救治和善后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学生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赔付的规定。

  本条明确了学校、实习单位和保险公司在学生实习安全保障中的责任和义务。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赔付分两种情况:属于实习责任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及学生按照实习协议约定承担责任。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妥善做好救治和善后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相应的管理制度。

  【释义】本条是关于地方制定实施细则的规定。

  《规定》为底线要求,各地应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非全日制职业教育、高中后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实习参照本规定执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适用对象的补充规定。

  《规定》适用对象是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学生,非全日制职业教育、高中后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实习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教职成〔2007〕4号)同时废止。

  【释义】本条是关于实施日期的规定。

  《规定》于2016年4月12日发布实施,《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0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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